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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危險廢物的法律定義,列入《名錄》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未列入《名錄》廢物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也屬于危險廢物。本次修訂刪除的廢物,以及《名錄》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均屬于未列入《名錄》的廢物,對于這些廢物,若不能通過工藝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險特性,則需進一步根據(jù)《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guī)范》(HJ298)等判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