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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風險較高的地下水污染須采用主動修復的方式,在現(xiàn)場對地下水進行原位的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或將污染地下水抽出來后利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污染物。風險較高的地下水污染采用主動修復措施之后,以及對于風險較低的地下水污染,宜采用工程控制或者制度控制的方式進行風險控制
工程控制措施是通過設計并建立阻止目標污染物擴散或阻止污染物暴露的工程設施,限制暴露和(或)控制污染物遷移。如對污染源進行覆蓋,以避免污染物與人體的接觸,避免降雨攜帶污染物進入地下水中,阻斷污染物從污染源向外部的遷移;在污染源的周圍設置垂向或底部水平方向的防滲墻或屏障,防止污染物向外部的擴散采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手段,使污染源中的污染物穩(wěn)定化或降低污染物的毒性等。工程控制措施的施工技術成熟,成本相對較低,工程建設周期相對較短,適用于多種類型的污染場地
制度控制是采用行政許可、規(guī)劃等手段限制受體接觸污染地下水,來控制污染地下水的風險。如禁止在受污染地下水的分布范圍內設置飲用水井或其他水井,從而防止受污染的地下水進入人體或其他生物體內造成危害。制度控制不屬于治理技術,而是可用于場地清理的非工程技術手段,可以與多數(shù)其他污染地下水治理技術共同使用。除此之外,制度控制的實施通常伴隨監(jiān)測自然衰減技術的聯(lián)用,利用地下水中天然存在的微生物對污染物的降解能力去除污染物,并進行定期監(jiān)測,直到污染物濃度達到風險控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