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
申請內(nèi)容:排污許可申請。
申請人范圍及申請條件:昆明市轄區(qū)范圍內(nèi),屬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依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附件:
二、辦理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4.《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全部條款
這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具體內(nèi)容可通過國家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網(wǎng)站(http: http://www.zhb.gov.cn/)下載。
三、實施機關
昆明市環(huán)境保護局,是辦理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機構。負責該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許可條件
(一)予以批準的條件:
1.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guī)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3.排放濃度符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guī)定,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guī)定;
4.自行監(jiān)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guī)范;
5.《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1.位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建設區(qū)域內(nèi)的;
2.屬于國務院經(jīng)濟綜合宏觀調(diào)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fā)布的產(chǎn)業(yè)政策目錄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chǎn)工藝裝備、落后產(chǎn)品的;
3.達不到(一)準予批準的條件中的任何一條: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形式和地點
受理形式: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窗口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受理地點:昆明市呈貢區(qū)市級行政中心政務服務大樓綜合窗口
地址:昆明市呈貢區(qū)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政務服務大樓。
交通方式:可乘170、C85路公交車至政務服務中心站下車或市內(nèi)乘地鐵1號線至行政中心清風站下車,步行500米至綜合樓。
辦理網(wǎng)址:http://permit.mep.gov.cn“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六、申請材料
排污許可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份數(shù) | 其他要求 |
1 |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 原件 | 1份 | 選用A4紙張,同時加蓋公章。 |
2 | 自行監(jiān)測方案 |
原件 |
1份 | |
3 | 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 原件 | 1份 | |
4 | 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 原件 | 1份 |
七、辦結時限
申請時限:無申請時限要求。
受理時限:5工作日。
法定辦理時限:30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15工作日。
八、許可收費及依據(jù)
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九、辦理流程
(一)申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請的實施機關:昆明市政務服務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呈貢區(qū)錦繡大街1號。
(2)網(wǎng)絡提交
網(wǎng)址:http://permit.mep.gov.cn“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2.提交時間: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網(wǎng)絡提交:時間不限。
(二)受理
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依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當場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2.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fā)權限的部門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當場出具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
4.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
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單。
(三)審核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同時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排污單位。
(四)許可決定及送達方式
許可結果將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
辦理結果:對許可通過的單位,頒發(fā)《排污許可證》,證件首次發(fā)放有效期3年。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工作日前提出申請,延續(xù)換發(fā)有效期5年。對不予許可的單位,下發(f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送達方式: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nèi),向排污單位發(fā)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到昆明市呈貢區(qū)錦繡大街1號昆明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直接領取。
十一、許可服務
(一)咨詢
1.咨詢方式
(1)窗口咨詢。地址:昆明市呈貢區(qū)錦繡大街1號。
(2)電話咨詢。電話號碼:(0871)63149810。
2.咨詢回復
由環(huán)保局窗口負責,通過電話回復方式或窗口當場回復方式回復。
(二)辦理進程查詢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或者電話查詢審批事項辦理進程。
(三)監(jiān)督投訴
窗口投訴:昆明市呈貢區(qū)錦繡大街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一樓。
電話投訴:(0871)64141273。
(四)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可以自收到不予許可決定書之日起,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接到《不予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云南省環(huán)境保護廳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呈貢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辦理什么手續(xù),有時限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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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況需變更排污許可證,有時限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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